信息卡被盗刷近6000元 消费者状告长沙百盛
龚先生4月5日遗失了一张信用卡,结果当天就发现有人用这张卡在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下称长沙百盛商场)刷卡两次消费近6000元,为此龚先生以该公司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下午此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事发:两次被盗刷5796元 据龚先生介绍,4月5日,他收到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刷卡消费成功的短信提示,知道自己的信用卡遗失了,他马上电话向银行挂失,又向派出所报案,这时候他还发现当日下午有人在长沙百盛商场刷卡消费2次,消费金额分别为150元、5646元。 龚先生认为,依有关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信用卡消费凭签名验证身份。但他的信用卡遗失后,被人在长沙百盛商场消费时,商场并未审慎核对持卡人签名与现场签名,以致他的信用卡被他人消费金额达5796元。 我多次与对方协商都未被理睬,于是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我的损失5896元(包括查询工商资料花费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龚先生说。 原告律师:收银员存在相当大的过失 昨日此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龚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认为: 本案中,冒名持卡人先后两次刷同一信用卡,时间间隔仅6分钟,可以看出,持卡人第一次刷卡具有试探性,看刷卡能否成功;在第一次刷卡成功后,持卡人进行了第二笔大宗刷卡消费,收银员应当引起合理的注意。另外,据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数据监测,之后持卡人还进行了第三次刷卡,终因信用消费额度受限未能成功。但这短时间内的连续刷卡三次仍没有引起收银员的警觉,未能意识到持卡人可能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存在相当大的过失。
商场:主观上没有过错 而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商场已经履行了核对签名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另外,公司与龚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龚先生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昨日一下午的法庭调查,法官宣布休庭。据了解,下次开庭将继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